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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鹏与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119号原告:张鹏,男,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程辉,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