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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福艳、董凤祥、董凤海���董凤霞与李云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艳,董凤祥,董凤海,董凤霞,李云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执2号申请执行人:周福艳。申请执行人:董凤祥。申请执行人:董凤海。申请执行人:董凤霞。被执行人:李云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福艳、董凤祥、董��海、董凤霞与被执行人李云朋的(2015)白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云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福艳、董凤祥、董凤海、董凤霞于2017年5月18日通过本院获得司法救助补偿。现申请执行人周福艳、董凤祥、董凤海、董凤霞已单方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白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立权审判员  周东新审判员  张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南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