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董元良、毕世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元良,毕世坤,山东鲁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448号申请执行人:董元良,男,汉族,1960年1月3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毕世坤,男,汉族,62岁,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山东鲁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世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董元良与毕世坤、山东鲁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已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照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