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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董元良、毕世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元良,毕世坤,山东鲁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448号申请执行人:董元良,男,汉族,1960年1月3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毕世坤,男,汉族,62岁,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山东鲁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世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董元良与毕世坤、山东鲁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已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照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