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湖北森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镇华山村。法定代表人游书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森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330-40号法定代表人陈秋生,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森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森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银行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704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李跃进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胜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