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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施帮才与杨守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帮才,杨守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795号原告:施帮才,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彭浩棋,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守忠,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施帮才与被告杨守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施帮才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帮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帮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施帮才负担。审判员  余文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莊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