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艾某与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342号原告:艾某,女,1978年8月5日生,汉族,住乐安县。被告:元某,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艾某诉被告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艾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审判员 罗根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