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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艾某与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5民初342号原告:艾某,女,1978年8月5日生,汉族,住乐安县。被告:元某,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艾某诉被告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艾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审判员  罗根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