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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永敏、柳先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敏,柳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永敏,男,1967年出生,汉族,职工,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柳先锋,男,1973年出生,汉族,象山县定塘镇花港村后蒋家。申请执行人林永敏与被执行人柳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先锋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林永敏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先锋履行支付执行款20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900元。2017年2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柳先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柳先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3月9日,被执行人柳先锋支付执行款30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7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