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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0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任红与邓正学潘光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邓正学,潘光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057号原告:任红,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正学,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潘光现,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任红与被告邓正学、潘光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任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红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冷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