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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郝鑫与高占勇、李秀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鑫,高占勇,李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29号申请执行人:郝鑫,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占勇,男,1958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秀云,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鑫与被执行人高占勇、李秀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郝鑫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