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远华与翁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华,翁祖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625号原告:王远华,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会东县嘎吉镇。被告:翁祖杰,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金权,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华诉被告翁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华以待收集新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翁祖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远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王远华负担。审判员 赵佳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