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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远华与翁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华,翁祖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625号原告:王远华,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会东县嘎吉镇。被告:翁祖杰,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金权,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华诉被告翁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华以待收集新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翁祖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远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王远华负担。审判员  赵佳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