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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韩大平与陆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大平,陆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394号原告:韩大平,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陆星光,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大平诉被告陆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大平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陆星光的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陆星光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向原告韩大平送达限期交款通知书,要求原告韩大平补交转为普通程序的诉讼费和公告费,时至2017年5月18日,原告韩大平仍未缴纳诉讼费和公告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韩大平负担。审判员  何启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