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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夏伟新与吴海波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伟新,吴海波,王福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521号原告夏伟新,男,汉族,1995年5月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吴海波,男,汉族,1989年12月25日生,现住德惠市。被告王福成,男,汉族,1978年5月27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伟新诉被告吴海波、王福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伟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海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伟新撤回对被告吴海波的起诉。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兰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