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周招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周招平,王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3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0682X6。负责人张家骐,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招平,男,生于1974年1月30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纪,男,生于1992年2月8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招平、王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上诉人周招平之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启飞审 判 员 张 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胜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