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8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妍蓉与黄大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妍蓉,黄大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4民初18780号原告李妍蓉,住址贵州省黔西县。委托代理人李开宏,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虹,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大中,住址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妍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开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大中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49620元,利息人民币55885元(暂计至2016年8月2日,实计至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09年,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原告经营的茅台、台源、内宫等品牌酒,到2009年8月13日,共计赊账的酒款为人民币195000元,被告给原告打欠条对欠酒款的金额予以确认。在原告多次催款的情况下,被告于2010年1月23日,向原告还款人民币1万元,于2010年8月2日向原告还款人民币35380元,还剩人民币149620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款项,但被告躲避原告,电话打不通,人也找不见。为此,原告多方打听寻找被告行踪,并于2015年7月13日,在深圳梅林新世界百货找到了被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不但不还款,还逃跑。原告无奈,向深圳公安局梅林派出所报了警。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欠账不还款,还为了逃避还款,躲避原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黄大中未答辩,庭审缺席。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黄大中欠李某某酒款总数195000元,到2009年8月13日总数。欠条下方另书写两行:2010年1月23日付10000元,到2010年8月2日回酒款35380元。原告李妍蓉曾用名为李某某。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书写的欠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出庭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求进行抗辩的权利。欠条上未注明付款时间,故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但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大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妍蓉货款14962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妍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黄大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闫 钰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人民陪审员 欧 献 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艺(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