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村民。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2017)陕0429执13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自愿撤销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库浩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