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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长丰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38349P。法定代表人:孙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40891443K。法定代表人:李明虎,董事长。原审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葛大店项目集聚区17#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1091。法定代表人:舒世发,总经理。上诉人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民初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首先,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诉人侵害了其权利。其次,被上诉人系从本案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此前机器设备即已存在,故其与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应不是侵权关系,不能适用侵权法律关系确认本案的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之诉,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由实体审理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孙礼会审判员  张玉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