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金川集团某某公司冶炼厂工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甘肃某某教育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5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借款52538元,剩余借款13112元,于2018年10月1日前全部还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本区金汇里邮电家属楼某某栋某某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查封;二、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