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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高金良与黄东荣、付绍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良,黄东荣,付绍娟,李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878号原告:高金良,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峰源乡郑地高源村****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黄东荣,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付绍娟,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李欣,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高金良为与被告黄东荣、付绍娟、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黄东荣、付绍娟共同归还原告高金良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截止2016年8月9日的利息为人民币31800元);2、被告李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高金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东荣、付绍娟、李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东荣、付绍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9日,被告黄东荣以出具借条的形式向原告高金良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李欣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约定对被告黄东荣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被告黄东荣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为止。同日,原告依约将款项交付给被告黄东荣,被告黄东荣出具收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东荣、付绍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高金良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被告黄东荣、付绍娟、李欣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高金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练 卿人民陪审员  陈雅萍人民陪审员  李百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