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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连贞与章丘市文祖镇三德范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连贞,章丘市文祖镇三德范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连贞,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区文祖镇三德范东村齐家巷*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訾丙林,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文祖镇三德范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西申,村主任。上诉人陈连贞因与被上诉人章丘市文祖镇三德范东村村民委���会(以下简称三德范东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7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连贞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998年我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了章丘市土地使用证。使用期限30年。2015年,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我与被上诉人在原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编号为:370181109207000281J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一直由上诉人耕种使用多年。并非一审法院所说的上诉人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的登记薄上也载明了,“承包方无异议,公示审核意见合格”。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本案前后历经两次签订承包合同,权属明显,显然属于承包合同纠纷。三德范东村未答辩。陈连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370181109207000281J章丘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有效;2.判令三德范东村将土地承包合同上报,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连贞系三德范东村村民。2015年6月13日,陈连贞与三德范东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三德范东村将村内4块土地(合同面积4.03亩,实测面积3.95亩)发包给陈连贞从事农业生产。合同签订后,因村内其他村民有不同意见,三德范东村未给陈连贞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致有本案之诉。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陈连贞虽与三德范东村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并未办理经营权备案登记,并且三德范东村亦以其他村民有不同意见为由未办理经营权备案,也就是说,陈连贞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其现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一审法院受理范围。三德范东村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陈连贞的起诉。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2015年6月13日,陈连贞与三德范东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关于陈连贞要求三德范东村将土地承包合同上报,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诉求。因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一审裁定驳回陈连贞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陈连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立 营代理审判员 曹��强代理审判员 万 振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