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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182号原告:李某,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原告李某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记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