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临沂市现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现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650号之一申请人:临沂市现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姚子平,经理。被申请人:刘传霞,女,198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临沂市现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现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传霞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马陵山路与成都路交汇处开元·花半里4号楼××室的房产一套,保全金额663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临沂盛世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祝丘路中段东侧地号003/014/0003(土地证号:临兰国用(2008)第01**号)土地一处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临沂市现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临沂盛世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中××东侧××/0003(土地证号:临兰国用(2008)第01**号)土地一处,限额663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