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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被告中铁十一局所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中铁十一局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446号原告:王志刚。被告:中铁十一局。法定代表人:杜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与被告中铁十一局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一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邴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