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维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618号原告: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上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744154408。法定代表人:汪单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余维华,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寨县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