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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立鑫、王品英、陈建国、张艳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立鑫,王品英,陈建国,张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立鑫,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王品英,女,住西平县。被执行人陈建国,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张艳云,女,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立鑫、王品英、陈建国、张艳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1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申请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立鑫、王品英、陈建国、张艳云的银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翔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