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立鑫、王品英、陈建国、张艳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立鑫,王品英,陈建国,张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立鑫,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王品英,女,住西平县。被执行人陈建国,男,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张艳云,女,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立鑫、王品英、陈建国、张艳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1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申请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立鑫、王品英、陈建国、张艳云的银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翔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