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超与张增良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张增良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549号原告:刘超,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张增良,男,成年,住辛集市。原告刘超与被告张增良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增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增良偿还原告彩票费3084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彩票销售业务。被告张增良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先后通过赊欠的方式从原告处购买彩票,费用共计33844元。除在2016年间,张增良先后偿还了3000元,剩余的30844元彩票费一直未能偿还。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增良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超为辛集市的中国福利彩票13110246投注站(代销经营者为李茂玲)的彩票销售人员。被告张增良在2014年11月19日上午和下午两次在该投注站分别投注了15584元和13024元的彩票,当时未付款,由原告垫付,扣除中奖金额1764元(1000元+180元+584元),被告共欠原告26844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3月23日,被告又欠原告7000元彩票费,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至此,被告共欠原告彩票费33844元。2016年2月3日,被告偿还原告彩票费3000元,现尚欠原告3084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两份、辛集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及李茂玲证明各一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张增良至今尚欠原告刘超彩票费30844元,有欠条为证,应予认定,被告应予偿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增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超彩票费308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计286元,由被告张增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