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刘育辉与沈建宁、沈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育辉,沈建宁,沈尚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917号原告:刘育辉,男,194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贻溪,男,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沈建宁,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沈尚辉,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东岳新村29幢106-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3W。代表人:林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霞,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育辉与被告沈建宁、沈尚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育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育辉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支公司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育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育辉负担。审判员 徐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宛璇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