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宁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26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法定代表人郑晓利。被告王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永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