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中文化,甘肃某某教育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5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区金汇里邮电家属楼某某栋某某号的房屋价值120000元出售给申请执行人,扣除本案购房款40000元,剩余8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号交付法院执行其他案件,诉讼费4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王某某协助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本区金汇里邮电家属楼某某栋某某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毛某某名下;二、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23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