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请执行赵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51号申请人韩某某,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赵某,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韩某某申请赵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26民初19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26民初19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