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248秦冲林与龚凯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冲林,龚凯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1248号原告:秦冲林(秦松林),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飞,启东市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凯旋,男,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秦冲林与被告龚凯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冲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凯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冲林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份,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泥工工作,截止2015年12月29日,被告结欠原告劳动报酬3000元。事后该款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被告龚凯旋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雇请原告在其承包的启东恒大海上威尼斯建筑工地75号楼从事泥工工作。2015年12月29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劳动报酬3000元,称2016年11月份前还清。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抬头秦松林的欠据一张:“欠秦松林3仟元整75#楼欠3000元整工资2016年11月份前还清龚凯旋2015年12月29电话:156××××8227”。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支付。为维护其自身权益,原告秦冲林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书证、启东市寅阳镇寅西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寅西村委会)的证明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尚结欠原告劳动报酬3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寅西村委会的证明及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款3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龚凯旋经本院人才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凯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冲林劳动报酬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龚凯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王圣飞人民陪审员  龚海平人民陪审员  季红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梦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