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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飞、殷弟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殷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陈飞,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殷弟波,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陈飞申请殷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03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殷弟波未履行的标的款144700元,受理费3194元,承担执行费2070.5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又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3执3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王小祥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