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丁宇诉被告陆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511号丁宇,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龙江县。委托代理人郭世乾,男,法律工作者,住龙江县。被告陆军,男,住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宇诉被告陆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宇负担。审判员  陈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