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恒与被申请人张江德、张敏、四川世纪金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四川盛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恒,张江德,张敏,四川世纪金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四川盛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020号申请人:尹恒,男,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现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英,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张江德,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张敏,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四川世纪金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江德。被申请人:四川盛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尹恒与被申请人张江德、张敏、四川世纪金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四川盛大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尹恒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江德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某路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的房屋(权,建筑面积126.95平方米),查封限额654200元,并由申请人尹恒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的限额663371元的《保单保函》1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为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江德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某路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的房屋(权,建筑面积126.95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限额654200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