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淑敏与杨玉峰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敏,杨玉峰,赵贝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886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敏,女,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杨玉峰,男,1983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赵贝贝,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淑敏与杨玉峰、赵贝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贝贝现有拆迁待还原房屋60m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贝贝现有的拆迁待还原房屋60m2(编号154)及对应的拆迁还原收入,非经本院允许,不得向赵贝贝及其他案外人进行支付。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可以在查封日期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