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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5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传映、杨机梅等与王明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映,杨机梅,王明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5民初545号原告:黄传映,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告:杨机梅,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基楚,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明华,男,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告黄传映、杨机梅与被告王明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黄传映、杨机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传映、杨机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传映、杨机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取计1664元,由黄传映、杨机梅负担。审判员  李庆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少敏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