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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芦文苹诉孟凡友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文苹,姜凤成,孟凡友,秦丽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46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芦文苹,住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涛,蛟河市黄松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凤成,住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友,住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丽红,住蛟河市。上诉人芦文苹因与被上诉人姜凤成、孟凡友、秦丽红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芦文苹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芦文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芦文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上诉人芦文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代理审判员  满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