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芦文苹诉孟凡友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文苹,姜凤成,孟凡友,秦丽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46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芦文苹,住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涛,蛟河市黄松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凤成,住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友,住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丽红,住蛟河市。上诉人芦文苹因与被上诉人姜凤成、孟凡友、秦丽红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芦文苹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芦文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芦文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上诉人芦文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代理审判员 满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