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贺甲僚与朱尧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甲僚,朱尧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101号申请人贺甲僚,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朱尧堂,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申请人贺甲僚与被申请人朱尧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7年4月5日7时00分许,被申请人朱尧堂驾驶车牌号为湘K×××××小型汽车由双峰县经开区方向往农业局方向行驶,途径双峰县经开区经三路地段,与沿经开区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由申请人贺甲僚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申请人贺甲僚与电工车上搭乘人员贺冬莲受伤的交通事故。现申请人贺甲僚为防止被申请人朱尧堂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朱尧堂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贺甲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朱尧堂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小型汽车一辆,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一中队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贺甲僚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特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阳波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关于提供担保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的通知书朱尧堂:本院根据申请人贺甲僚的申请,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朱尧堂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小型汽车一辆,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一中队负责保管。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你可以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从而导致车辆被继续扣押而产生的相关财产保管费等费用由你承担。特此通知双峰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18日户名:双峰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双峰县支行账户:60×××90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