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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刘欢与朱云祥、刘万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欢,朱云祥,刘万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314号原告刘欢。委托代理人覃卓朴,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范亮亮,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云祥。被告刘万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欢与被告朱云祥、刘万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云祥、刘万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欢撤回对被告朱云祥、刘万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刘欢负担。审判员  黄正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莊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