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费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某某,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费某某,女,1965年7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地址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第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