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跃庆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跃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跃庆,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南京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跃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跃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晚,被告人马跃庆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小型轿车,沿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马东警务站附近时被查获。经检验,马跃庆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0.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跃庆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颜某等人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跃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跃庆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跃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跃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冰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