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兴俊与许平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俊,许平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155号原告:马兴俊,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许平洋,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住阜南县,现住阜南县。原告马兴俊与被告许平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被告许平洋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孟献蕴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