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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青岛华尊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尊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38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强,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法定代表人施全兴,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尊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驳回申请的方式结案,本院亦记入执行笔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尊机械有限公司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6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