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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彭小女与桃源县富强烟花鞭炮制造厂等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桃源县富强烟花鞭炮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954号申请执行人:彭小女,女,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桃源县富强烟花鞭炮制造厂,住所地桃源县。法定代表人:陈伯球。陈伯球,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青林乡回族维吾尔族乡茨树垭*组。彭小女申请桃源县富强烟花鞭炮制造厂等人格权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桃民初字第194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小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桃民初字第194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平执行员 谢新国执行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