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彭小女与桃源县富强烟花鞭炮制造厂等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桃源县富强烟花鞭炮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954号申请执行人:彭小女,女,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桃源县富强烟花鞭炮制造厂,住所地桃源县。法定代表人:陈伯球。陈伯球,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青林乡回族维吾尔族乡茨树垭*组。彭小女申请桃源县富强烟花鞭炮制造厂等人格权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桃民初字第194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小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桃民初字第194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平执行员 谢新国执行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