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纪克孝与刘磊、薛省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芹,纪丽萍,纪丽娟,纪延平,纪明侠,纪利侠,纪克孝,刘磊,薛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异13号异议人张爱芹。异议人纪丽萍。异议人纪丽娟。异议人纪延平。异议人纪明侠。异议人纪利侠。申请执行人纪克孝。被执行人刘磊。被执行人薛省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克孝与被执行人刘磊、薛省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爱芹、纪丽萍、纪丽娟、纪延平、纪明侠、纪利侠于2017年3月7日提出书面异议,因申请执行人纪克孝于2015年9月3日病逝,请求变更异议人为申请执行人纪克孝与被执行人刘磊、薛省柱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原申请执行人纪克孝与被执行人刘磊、薛省柱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纪克孝的各项损失医疗费13802.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6元、护理费630元、误工费3386.67元、交通费242元共计18546.89元,被告薛省柱承担5564.07元,被告刘磊承担12982.82元(扣除已付之1228.50元外,应再付11754.32元)”。还有本案受理费624元,其他诉讼费用1006元共计1630元,原告纪克孝承担200元,被告刘磊承担1000元,被告薛省柱承担43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纪克孝因食道癌于2015年9月3日病逝,现申请将其妻子张爱芹,女儿纪丽萍、纪丽娟、纪明侠、纪利侠、儿子纪延平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纪克孝与被执行人刘磊、薛省柱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纪克孝依据(2005)长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5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纪克孝因病死亡,2017年3月申请执行人纪克孝的法定继承人张爱芹、纪丽萍、纪丽娟、纪延平、纪明侠、纪利侠申请变更申请人为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王寺派出所《死亡注销证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纪杨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户口登记薄》为证。本院认为,异议人张爱芹、纪丽萍、纪丽娟、纪延平、纪明侠、纪利侠提供的证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张爱芹、纪丽萍、纪丽娟、纪延平、纪明侠、纪利侠为纪克孝与刘磊、薛省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小三审判员 胡千平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