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伍正荣与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正荣,陈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1905号原告伍正荣,又名伍正容。被告陈祥。原告伍正荣与被告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正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正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祥偿还借款20000元。原告伍正荣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伍正荣与被告陈祥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陈祥以经济困难为由两次向伍正荣借款共计20000元。2016年9月22日原告找被告索要此借款时,被告以手头紧为由,再次向原告请求宽限一段时间,并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借款均无回音,由于原告借给被告的钱系原告向他人高息所借,被告失信致使原告经济受损,请求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陈祥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伍正荣与被告陈祥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陈祥因急用向伍正荣借款20000元。2016年9月22日,伍正荣向陈祥索要该款,陈祥出具了“欠伍正容20000.00,¥:贰万圆”的欠条一张。后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仍未予偿还而引起诉争。经蔡店街李谷堡村村民委员会证实,伍正荣与伍正容系同一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祥向原告伍正荣借款的事实有被告陈祥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该借款事实清楚,是双方自愿真实的行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故被告陈祥对上述借款依法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祥偿付原告伍正荣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陈祥负担。(原告伍正荣已预交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兴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