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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静与米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米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987号原告:李静,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米东明,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李静诉被告米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静到庭,因被告米东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届满被告米东明未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静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还清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出具借条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到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6年6月26日借款1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追要借款,被告拒不归还。被告米东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被告米东明向原告李静借现金10000元,被告米东明向原告李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静现金壹万元正(10000元正),借钱人:米东明,2016年6月26日”。借款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相关书证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米东明借原告李静10000元,有被告米东明向原告出具的一份借条为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李静依法有权随时要求被告米东明返还借款10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问题,因双方在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原告也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米东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静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米东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