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风珍与窦继成、窦军华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风珍,窦继成,窦军华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250号原告孙风珍,男,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孙庄村农民,住。被告窦继成,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莘县燕店镇黄楼村农民,住。被告窦军华,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莘县燕店镇黄楼村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产品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