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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迎与常可、王学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迎,王学峰,常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1214号原告:杨迎,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萌,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峰,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常可,男,1952年4月27日出生。原告杨迎与被告王学峰、常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杨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杨迎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杨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薄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雅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