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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晓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5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晓明,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凤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晓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任晓明和老乡张某等人在义乌市城西街道益公山夜市的淮南牛肉汤饭店吃晚饭,期间被告人任晓明喝了一小瓶劲酒和一大瓶雪花啤酒。同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任晓明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义乌市城西街道伏龙山路益公山东区13幢地段时,左转弯掉头追尾撞到吴某1停在路边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因惯性吴某1的车辆与前方何某停在路边的浙G×××××号小型轿车及吴某2停在路边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任晓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任晓明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晓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吴某1、何某、吴某2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任晓明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晓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任晓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晓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