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颖与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颖,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辖1号原告:徐颖,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鸡西市。被告: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滴道区中心街。法定代表人:李春,职务区长。原告徐颖与被告滴道区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滴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徐颖诉称,原告2011年9月经与被告约定,从被告手中购得被告名下的滴道矿区共用事业管理站的自管产办公楼,准备用于兴建涂料厂,2011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一次性交齐该房转让金人民币788,304.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政府财政收据一张,被告承诺待办理该办公楼房照后,办理正常过户。原告缴纳房款至今,被告始终不给原告过户,也不交付该房屋,已构成违约。使原告购房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购房款及同期银行1.36倍利息。滴道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1月6日原告以你院与滴道区人民政府有隶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为由,提交了要求滴道区法院整体回避申请书。2017年3月13日你院以由于原告提出回避申请,我院对此案不宜审理为由申请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你院申请对此案指定管辖的请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麻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武建明审判员 侯广东审判员 李绍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琳 来自